債務人死亡起訴繼承人提交材料
一、債務人死亡起訴繼承人提交材料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死亡后,如果債務有擔保人的,債權人的繼承人是可以起訴擔保人的,如果是連帶責任的,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如果是一般擔保的,要先起訴債務人。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六百九十三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債權人死亡,誰可以起訴債務人還錢
債權人死亡后,債權可以作為遺產由債權人的繼承人繼承,并且會按照以下順序確定法定繼承人: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債權人死亡,其配偶、子女、父母都可以起訴債務人還錢,并且這三種人沒有順序要求,任何一方都有權提起債權訴訟。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債權人死亡并沒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將由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把握債權,債務人明確拒絕還錢或是怠于履行還款義務,就可以去法院起訴還款。
不過,債權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主張還款,需要提供借條、欠條等能夠證明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因為經手債權的直接債權人已經死亡,可能會導致難以提供相應的證據,所以有必要的話可以找個專業律師協助。
二、債務人死亡起訴繼承人的案由是什么?
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可以起訴繼承人,根據民訴法規定,案由應當是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繼承人繼承了債務人的財產作為債權人是有權起訴的。民間借貸債務人死亡,起訴索要債務,有兩種選擇,如果債務人的配偶在世,直接起訴債務人的配偶,因為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只要證明屬于夫妻管轄就行;或者起訴債務人的所有繼承人,但必須證明債務人有遺產。
繼承人不同意參加訴訟時,通知其作為被告承擔訴訟,這與民法典規定的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的法律規定相違背。繼承人清償債務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沒有繼承遺產,也就不用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被告死亡,沒有遺產,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案件應當追加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由應當承擔義務的人在其應當承擔的義務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三、起訴繼承人的起訴狀是怎樣的
民事起訴狀原告:張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地址: 電話:被告:李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地址: 電話:被告:姜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地址: 電話: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原告和兩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XXX遺產(總價約110萬元)。2、請求判決被繼承人XXX遺產的三分之一歸原告繼承所有。(包括XX路235弄14號305-306室房屋1/6產權,XX路680弄28號702室房屋1/9產權,其他遺產價值7萬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XXX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08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繼承人的母親(原告丈夫XXX于2004年12月8日死亡)。被告李某是被繼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繼承人的女兒。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遺產為:XX路235弄14號305-306室房屋1/2產權,XX路680弄28號702室房屋1/3產權,現金以及其他遺產共約20萬元。被繼承人死亡后,其遺產全部由被告李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協商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事項,但是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和原告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特向法院起訴,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謝謝!此致區人民法院具狀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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